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外经贸口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外经贸口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娄底经开区财政局、经济合作局:现将《娄底市外经贸口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外经贸口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商务局2024年3月8日附件娄底市外经贸口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外经贸口岸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外经外贸和口岸工作发展要求及《娄底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市外经贸口岸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和整合其他资金来源,用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按相关规定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料、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确定补助项目、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第二章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第四条年初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管理遵循集中财力、公开透明、绩效优先、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五条资金支持范围。(一)对外贸易1.支持企业开展外贸业务。重点鼓励娄底现有的工业、农业生产型企业特别是“材料谷”产业相关企业拓展外贸业务,对新获得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登记备案的外贸企业,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2.激励现有外贸企业“破零倍增”。对年内进出口业绩破零的外贸企业,根据企业新增外贸人员、拓展国际市场等成本费用情况给予支持;对年内进出口实绩实现50%以上倍增的外贸企业,根据企业厂房租赁、贷款利息、拓展国际市场等成本费用适当给予支持。3.促进内外贸一体化。鼓励外贸企业与大型商超、市场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推动进口消费品促销和出口产品转内销,对规模较大、成效明显的活动,根据成本费用适当给予支持。4.打造外贸供应链平台。支持内外贸企业与国际物流、专业采购商等企业形成战略合作,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支持贸易型企业“脱虚向实”,提高为本地进出口产品服务功能;支持园区平台公司推进以资本为纽带的市场化改造,拓展外贸业务。对以上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外贸供应链平台企业,年进出口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办公用房租赁、外贸人才招引、贷款利息、国际市场拓展等成本费用适当给予支持。5.支持利用“海外仓”拓展业务。支持内外贸企业、电商企业、物流企业自建或租赁海外仓,为娄底产品走出去提供支持与服务,对年进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海外仓运营企业,根据企业建设、租赁成本等费用适当给予支持。6.支持材料产业产贸融合。鼓励钢铁、工程机械、锑产品、农机、电子陶瓷、文印等产业企业统一出口产品标准,抱团开拓海外市场,发展外贸特色产业集群,对牵头运营的龙头企业视其外贸人才招引、贷款利息、国际市场拓展等成本费用适当给予支持。7.有序承接沿海产业转移。支持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布局和功能分区,大力承接鞋包、电子产品、生物医药等加工贸易产业产能转移,对新引进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转型升级效果明显的加工贸易示范企业,适当给予企业一次性迁移成本补助。8.增强外贸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对外贸企业参加主管部门认可的外向型展会、境外展会或经贸活动,入驻跨境电商平台,开展AEO高级认证、产品境外认证、境外商标注册等国际市场拓展行为,扣除已经享受过的各级财政补助外,可给予累计不超过90%的直接成本补助。9.发挥境外商协会桥梁作用。支持通过境外商协会在外贸重点国家(地区)设立境外商务联络处,按境外商务联络处作用发挥情况适当给予运行成本补助。10.支持企业运用金融产品。对外贸企业为拓展国际市场运用融资担保、汇率避险、出口信保等金融产品,扣除已经享受过的各级财政补助外,可适当给予成本补助。(二)口岸平台建设1.支持口岸平台建设和运营。支持企业投资建设海关“两仓”(即进口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及其他口岸平台。对验收投入运营的口岸平台运营企业给予租仓、装修、设备添置等不超过50%的运营补贴。2.支持企业属地报关。对在娄底海关报关的本地生产型外贸企业适当给予补助。3.支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打击走私,营造浓厚的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氛围。(三)外经合作1.鼓励辖区内已获得商务部门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工程承包备案资质的企业,到“一带一路”与“RCEP”区域等国家开展产能合作,对前期“走出去”开展考察、调研产生的相关费用适当给予支持;对开展对外直接投资1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内(含500万美元)企业,适当给予支持;对外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上企业,适当提高支持额度。对开展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年度内完成500-1000万美元的企业,适当给予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年度内完成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适当提高支持额度。企业须提供不低于支持额度的成本资料。2.对外派劳务企业与外派劳务服务平台,其年度内外派劳务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数),适当给予支持,外派劳务人数年度内300人以上,适当提高支持额度。平台或企业须提供不低于支持额度的成本资料。(四)支持开展外贸、外经业务培训等。(五)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第六条申报条件:在娄底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照章纳税的企业及相关单位。第七条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资金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四)项目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六)其他有关资料。每年度的支持方向和具体申报要求在每年下达的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第四章资金拨付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告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九条扶持单位在收到资金及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专账或专户核算,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市财政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市财政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财政局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单位,一律取消其后续1-3年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市财政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以后1至3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依照《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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