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局,娄底经开区财政局、产业发展局:现将《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3月8日附件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服务业加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娄底市“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娄政办发〔2021〕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娄政发〔2019〕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各县市区应安排相应资金,共同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第三条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与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政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审查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第四条服务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发改委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以项目管理为主。负责年度专项项目实施计划、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的编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绩效自评等工作;加强对县市区开展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的指导督促。市财政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与拨付,以资金管理为主。负责编制服务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发改委下达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服务业专项资金主要围绕落实“三高四新”美好蓝图,贯彻落实服务业有关发展规划,聚焦服务业重点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业态发展,支持范围包括:(一)服务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空间布局规划、发展行动计划及重大研究课题的编制、撰写;(二)服务业项目的发展。支持创意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型服务业态和在商业模式、品牌创新、管理创新、产业融合等方面取得成效,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或项目;(三)服务业公共平台建设。重点支持服务“三个高地”建设的研发设计、检测检验认证、科创信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现代物流、商务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补短板项目;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两业融合发展项目;家政服务、健康养老、现代金融、节能环保、电子商务、文旅融合等服务业公共平台项目;(四)服务业品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重点对绩效显著的服务业品牌建设和标准化试点项目予以支持;(五)服务业行业协会(组织)发展。对相关行业协会和承担部分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鼓励和支持;(六)服务业发展统筹协调、综合考核和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七)规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及达标入统发动组织等工作;(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服务业专项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因素法分配为辅,对中心城区适当倾斜。其中,项目法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补助额度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综合考虑;奖励额度按照有关政策文件根据工作当年实际酌情确定。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资金规模、分配因素及各因素权重比由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一年一定。第七条服务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项目单位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以及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原则上,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资金,同一年度一个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对特别重大项目的连续滚动支持或奖励项目除外。第八条申请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其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单位为在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二)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三)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四)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市发改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的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评价考核、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十条服务业专项资金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核实论证、政府审定等程序进行管理。(一)公开申报。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发布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提出具体申报要求。项目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市属单位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组织申报。项目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向项目所在地发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单位项目向市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部门审核。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筛选和初审,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联合行文向市发改、财政部门申报。市直单位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把关。(三)核实论证。市发改委负责对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通过程序性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核实情况后,提出服务业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四)政府审定。服务业专项资金拟安排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四章资金下达第十一条服务业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以奖代补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下达至项目单位。直接补助项目,应及时跟踪项目进度,核查项目单位资金落实情况后按相应进度予以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必须全额拨付到位。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的规定,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规范使用负责,应严格按照下达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及相关制度管理要求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预算等。如因客观原因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按有关规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准后,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建立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发改委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市发改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好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好日常监管责任。第十七条项目申报推荐单位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及时掌握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加强项目调度,严格项目监管,推进项目实施。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备市发改、财政部门。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二年的申报资格。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一至三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依照《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娄底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娄财外〔2018〕122号)、《娄底市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娄财外〔2019〕2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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